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張玉蘭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振中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附民緝字第29號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劉振中被訴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刑事庭107年度重訴緝字第231號判決免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本件應依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