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陳美靜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
朱家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經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165 萬元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