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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原告因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妙婉即朱妙姮之再轉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9-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