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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廖淑珠被 告 蘇弘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償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由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下同)103 年

3 月28日以普登字第061020號收件之抵押權設定所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含土地及建物)、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返還予原告;第二項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第一項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新臺幣(下同)4,897,000 元。核第一項訴訟標的,其請求之內容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165 萬元;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則為4,897,000 元。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等有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應以價額最高者即4,897,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附表:

┌──┬────────────────────┬─┬────┬─────┐│編號│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範圍 │├──┼───┬────┬───┬───┬───┤ ├────┤ ││ │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1 ├───┼────┼───┼───┼───┼─┼────┼─────┤│ │臺中 │西區 │後壠子│ │332 │建│562 │943/10000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基 地 坐 落├──────────┬──────┤ ││編號│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門 牌 號 碼│ │建築材料及用│ ││ │ │ │合 計 │途 │範圍│├──┼───┼───────┼──────────┼──────┼──┤│ │10244 │後壠子段332地 │地下層:129.96 │ │2/16││ │ │號 │合 計:129.96 │ │ ││ │ ├───────┤ │ │ ││ 1 │ │五權西四街148 │ │ │ ││ │ │號地下室 │ │ │ ││ ├───┴───────┴──────────┴──────┴──┤│ │含共用部分:建號後壠子段10280建號 │├──┼───┼───────┼──────────┬──────┬──┤│ │10273 │後壠子段332地 │六層:75.71 │陽台:7.55 │全部││ │ │號 │合計:75.71 │花台:1.07 │ ││ │ ├───────┤ │ │ ││ 2 │ │五權西四街148 │ │ │ ││ │ │號6樓之4 │ │ │ ││ ├───┴───────┴──────────┴──────┴──┤│ │含共用部分:建號後壠子段10281建號 │├──┼───┬───────┬──────────┬──────┬──┤│ │10279 │後壠子段332地 │七層:78.98 │陽台:11.76 │全部││ │ │號 │合計:78.98 │花台:1.06 │ ││ │ ├───────┤ │ │ ││ 3 │ │五權西四街148 │ │ │ ││ │ │號7樓之5 │ │ │ ││ ├───┴───────┴──────────┴──────┴──┤│ │含共用部分:建號後壠子段10281建號 │├──┼───┬───────┬──────────┬──────┬──┤│ │18251 │後壠子段332地 │七層:75.71 │陽台:7.55 │全部││ │ │號 │合計:75.71 │花台:1.07 │ ││ │ ├───────┤ │ │ ││ 4 │ │五權西四街148 │ │ │ ││ │ │號7樓之6 │ │ │ ││ ├───┴───────┴──────────┴──────┴──┤│ │含共用部分:建號後壠子段10281建號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