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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2號原 告 張渝江被 告 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Marc Jesus Cerda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起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其購買型號「Mo

del S 60D」車輛及加購「升級版Autopilot自動輔助駕駛」功能之價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4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