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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6號原 告 姚忠志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雷隆程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8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4,3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