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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林宜蓉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被 告 吳永財

顏雯荷楊淇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墳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號約40平方公尺之土地返還原告及共有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得受之利益計算之,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4,000元(計算式: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100元/平方公尺×面積40平方公尺=3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裁判日期: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