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謝銘峰
林隆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明貞被 告 楊秀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所陳報之訴訟標的金額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2,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