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羅國棟
黃陳月英張秀梅林清田林惠文黃瑾廷王華駿陳俊達趙才鈞廖翠英吳春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淑媛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慧琴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附民字第264、564號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吳慧琴被訴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刑事庭107年度重訴緝字第231號判決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本件應依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11,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