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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長域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東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13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1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