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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6號原 告 傅嘉輝被 告 賴炳煌

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妍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0,000 元【原告請求塗銷登記之不動產價額大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爰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裁判日期:2019-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