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8號原 告 米之谷卡照訴訟代理人 洪曉菁律師被 告 劉建德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配合應將原告名下車號0000-00車輛過戶登記予被告,而據原告陳報汽車鑑價網車價查詢資料,系爭車輛收購行情新臺幣(下同)17.1萬元,建議售價20.6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