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徐治平被 告 洪勢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48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附表:
即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被占用面積1點1715平方公尺,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9,800元,有原告提出之該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計算式:1.1715×79,800=93,486,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