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被 告 金湧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樹旺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湧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