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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林德龍

楊秀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鴻瑞請求減輕給付及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