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張乃云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兩造間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所載違約金以總價款15%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