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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56號原 告 磊旺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淑敏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蔚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9,23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