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6號原 告 林金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源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1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