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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0號原 告 方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紀佩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裁判日期: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