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67號原 告 煜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曉苓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6,0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