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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被 告 陳劉錦鳳

劉福亮劉福平洪梅玲洪秀芬洪秋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7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872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2,872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