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游碧滿被 告 陳敦賢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敦賢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