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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30號原 告 李香蓉上列原告與被告豐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裁判日期: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