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6號原 告 鄭榮輝
鄭竣丞被 告 崴瑒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等從未出資擔任被告公司之股東,因而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其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依民事起訴狀原證3 所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原告2 人出資額計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如有理由,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應為3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