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9號原 告 蔡依庭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莠袗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原告起訴狀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巷○弄○○○○號房屋,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巷○弄○○○○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台中市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該房屋107、108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