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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9號原 告 蔡依庭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莠袗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原告起訴狀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巷○弄○○○○號房屋,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巷○弄○○○○號房屋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台中市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該房屋107、108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