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3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文間撤銷不動產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陳報高雄市○○區○○段地號0000-0000之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
(二)原告應陳報被告李瑞文、「李XX」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