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9號原 告 莊榮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原告與被告丘鴻基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即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附民字第265號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丘鴻基被訴之刑事案件,已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自字第10號判決不受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為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