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1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被 告 黃永發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9,55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占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6,900平方公尺及97平方公尺,合計6,997平方公尺×該2筆土地108年1月之公告現值150元/平方公尺=1,049,5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