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2號原 告 賴朝發被 告 賴秀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位之訴,參諸卷附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即原證一),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萬元;又本件原告備位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萬元,茲就原告先備位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比較結果,自應以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價額即2750萬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25萬4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