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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6號原 告 王麗然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被 告 周敬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 萬3200元【即起訴狀聲明所示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130 ㎡,每㎡公告現值為1 萬5100元,總額為196 萬3000元;另其上同段728 建號建物課稅現值為18萬0200元。以上合計為214 萬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