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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2號原 告 蔡春聯訴訟代理人 蔡宏隆被 告 蔡垂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占用土地不當得利金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地價稅新臺幣(下同)48,752,此部分標的價額為48,752元。

原告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建築物部分,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請求拆除之面積,計算標的價額如下:

㈠臺中市○○區○○段○○○ ○號:481,527 元(計算式:公告

現值14,300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40.951 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389/10000=481,52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㈡臺中市○○區○○段○○○ ○號:498,677 元(計算式:公告

現值12,500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66.991 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389/10000=498,67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㈢臺中市○○區○○段○○○○○ ○號:955,976 元(計算式:公

告現值12,500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20.126 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389/10000=955,97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臺中市○○區○○段○○○○○ ○號:169,078 元(計算式:公

告現值12,500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56.619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389/10000=169,07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㈤臺中市○○區○○段○○○○○ ○號:87,883元(計算式:公告

現值12,500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7.955 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8838/10000=87,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㈥臺中市○○區○○段○○○○○ ○號:468,657 元(計算式:公

告現值12,500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2.422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8838/10000=468,65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㈦臺中市○○區○○段○○○ ○號:3,981 元(計算式:公告現

值12,500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3.054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244/10000 =3,98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㈧以上共計2,665,779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14,531 元(計算式:48,

752 元+2,665,779 =2,714,531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附帶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裁判日期:20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