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號原 告 蔡宜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雋佑發支付命令(107 年度司促字第3296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