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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儿弗(原名:廖明保)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24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19-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