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虔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柯菊兼訴訟代理 鄭新福人相 對 人原 告 劉威良
劉陳秀枝即達文西積木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上易字第1494號刑事訴訟終結前,聲請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雖有明文。
三、惟查本件訴訟係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本院已另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四、從而,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無必要,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