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何惠美代 理 人 慶啓羣律師相 對 人 蔡麗華代 理 人 楊博任律師複代理人 唐梓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塗銷暨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壹佰零捌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夫何茂宗為聲請人之弟,何茂宗於民國107年3月間以新台幣200萬元向聲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因旅居北部且身體不佳,關於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宜均由對人代為處裡,聲請人因信任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弟媳,而將辦理系爭不動產所需證件及印鑑交與相對人辦理所有權移轉事宜,詎事後何茂宗僅給付100萬元,餘款屢經告均置之不理,聲請人嗣後更發現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竟非移轉至何茂宗名下,而係移轉至對人名下。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買賣契約存在,聲請人亦未授權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至相對人名下,相對人隨所為物權移轉行為無效,聲請人仍為實際權人,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權移轉。為避免相對人於系爭本案訴訟繫屬期間私下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爰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第8 項及第9 項本文定有明文。準此,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限於成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為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須登記者,始有適用。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基於物權關係(即民法第767條),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權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之相關資料、系爭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為釋明之方法,雖有相當之釋明,惟釋明仍有不足,依前揭規定,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本院審酌訴訟繫屬登記固未限制不動產現登記名義人為不動產之處分,但實際上仍將影響第三人就系爭不動產進行交易之意願,故實質上已發生限制處分之法律效果,致相對人不易利用及處分系爭不動產而有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是相對人因訴訟繫屬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以暫時無法處分系爭不動產所生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為認定,應屬適當。查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面積共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為1,189,000元(82平方公尺÷4×58000=5,837,400元),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之課稅現值則為838,6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及課稅明細資料可佐。再參酌本案訴訟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並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審判案件之期限,而預估相對人利用或處分系爭不動產可能延宕期間為3年4個月估算相對人因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所造成之法定遲延利息損失約為233108元﹝計算式:【0000000+209650】×5%×(3+4/ 12);元以下四捨五入﹞=233108,是本件應命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之金額,自應以上開數額為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附表: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 │ │ │├──┼───────────┼─────┤│1 │台中市○區○○段319 │四分之一 ││ │-49地號土地 │ │├──┼───────────┼─────┤│4 │台中市○區○○段○○○號 │四分之一 ││ │建物即門牌號碼為台中市○ ○○ ○○區○○街○○號 │ │└──┴───────────┴─────┘┌────┬───────────────────┬─────────┬────────┐│編 號│不動產坐落地號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1 │台中市○區○○段○○○○○○○號土地 │82 │1/4 │├────┼───────────────────┼─────────┼────────┤│2 │台中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 │一層:27.4、二層:│1/4 ││ │台中市○區○○街○○號 │72.7、三層:72.7、│ ││ │ │四層:72.7、五層:│ ││ │ │72.7、騎樓:3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