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吳代 理 人 周復興律師相 對 人 吳耀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545 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佰零肆萬玖仟参佰貳拾壹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為聲請人所有,因訴外人即聲請人媳婦黃怡真長期沈溺買賣股票及期貨,隨著投資失利,黃怡真長期陸續向相對人借貸多筆金額,債台高築,而於民國106 、107 年間,黃怡真無力清償債務,遂利用聲請人之信賴,虛構事實或不告知實情等方式,使聲請人陷於錯誤,而取得聲請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並趁聲請人申請印鑑證明後,取得該印鑑章,未經聲請人之同意,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相對人、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相對人、將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辦理預告登記給相對人,侵害聲請人權益,聲請人因而本於民法第767 條中段之規定,先位訴請相對人塗銷所有權移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預告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為此,依法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第7 項分別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基於物權關係(即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等情,雖據以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所有權狀、登記申請書、印鑑證明為釋明之方法,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545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查閱無訛。惟該釋明縱令完足,本院認仍應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許可本件之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聲請人所提系爭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89,173元,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及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1 年,共計4 年4 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致相對人利用或處分系爭不動產可能延宕期間約為4 年4 個月,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計算其等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4,049,321 元【計算式:18,689,173元×5 %×(4 +4/12)=4,049,32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等節,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附表一:(所有權)

┌───────────────────────────────────┐│土地標示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市 區│ │ │ │ │ │ │├──┼───┼───┼───┼──┼───┼──┼────┼─────┤│ 1 │臺中市│沙鹿區│六福 │ │736 │ │24.95 │全部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 │737 │ │83.09 │同上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 │738 │ │9 │同上 │├──┼───┼───┼───┼──┼───┼──┼────┼─────┤│ 4 │同上 │同上 │同上 │ │750 │ │94.14 │同上 │├──┼───┼───┼───┼──┼───┼──┼────┼─────┤│ 5 │同上 │同上 │同上 │ │751 │ │180 │2/140 │├──┼───┼───┼───┼──┼───┼──┼────┼─────┤│ 6 │同上 │同上 │同上 │ │752 │ │155.43 │2/140 │├──┼───┼───┼───┼──┼───┼──┼────┼─────┤│ 7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92 │ │136.05 │全部 │├──┼───┼───┼───┼──┼───┼──┼────┼─────┤│ 8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94 │ │259.64 │1/200 │├──┴───┴───┴───┴──┴───┴──┴────┴─────┤│建物標示 │├──┬───┬────┬────┬─────┬───────┬────┤│編號│建 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權利範圍││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面 積│建 物│ │├──┼───┼────┼────┼─────┼───┼───┼────┤│1 │398 │臺中市沙│臺中市沙│鋼筋混凝土│一層 │陽台 │全部 ││ │ │鹿區六福│鹿區明秀│造、住商用│78.6 │7.35 │ ││ │ │段1092地│二街188 │ │二層 │花台 │ ││ │ │號 │號 │ │78.6 │0.45 │ ││ │ │ │ │ │三層 │ │ ││ │ │ │ │ │78.6 │ │ ││ │ │ │ │ │四層 │ │ ││ │ │ │ │ │34.56 │ │ ││ │ │ │ │ │合計 │ │ ││ │ │ │ │ │270.36│ │ │└──┴───┴────┴────┴─────┴───┴───┴────┘附表二:(最高限額抵押權)

┌───────────────────────────────────┐│土地標示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市 區│ │ │ │ │ │ │├──┼───┼───┼───┼──┼───┼──┼────┼─────┤│ 1 │臺中市│沙鹿區│六福 │ │751 │ │180 │18/140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 │752 │ │155.43 │同上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 │770 │ │137.47 │全部 │└──┴───┴───┴───┴──┴───┴──┴────┴─────┘附表三:(預告登記)

┌───────────────────────────────────┐│土地標示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市 區│ │ │ │ │ │ │├──┼───┼───┼───┼──┼───┼──┼────┼─────┤│ 1 │臺中市│沙鹿區│六福 │ │770 │ │137.47 │全部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 │798 │ │16.86 │1/16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95 │ │77.2 │1/2 │├──┼───┼───┼───┼──┼───┼──┼────┼─────┤│ 4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96 │ │56.37 │1/2 │└──┴───┴───┴───┴──┴───┴──┴────┴─────┘

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