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游世一相 對 人 張益震上列異議人關於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10號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核發之已起訴證明,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異議人之聲請意旨略以:異議人為坐落臺中市○○區○○○段544-2、552-14、555-1、764-2、948-49、1026地號等六筆土地(下稱系爭六筆土地)之現所有權人,為利害關係人,主張因有以下情事,鈞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10號於民國105年12月9日依相對人即原告張益震請求核發之起訴證明,已因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依法應予撤銷:
㈠、本案原告張益震請求優先購買權事件,於第二審變更聲明,變更後僅就系爭六筆土地於超過0000000/00000000之權利範圍為主張,等同撤回系爭六筆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00000000部分之請求,至少就此部分訴訟繫屬登記原因應已消減,應撤銷此部分之訴訟繫屬登記。
㈡、原告張益震於本案請求為土地法第34-1不同意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實際上系爭六筆土地尚有張滄田主張優先購買權,其權利業經判決確定確認存在,張滄田依其應有部分範圍內可享有優先購買權,本案訴訟原告張益震其請求所據之權利應屬嗣後消滅或變更。
㈢、原告張益震對系爭六筆土地主張之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性質,無從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訴訟標基於物權關係之要件,且其非訴訟標的本身,亦無從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核發起訴證明之要件,自應予以撤銷。
㈣、系爭六筆土地已移轉至異議人名下,而有情事變更之情形,祭祀公業張七穆業已陷於給付不能,原告張益震之權利依法轉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無再主張請求移轉系爭六筆土地之部分所有權,故原告張益震之權利事後不存在或消滅。
二、按關於民事訴訟當事人聲請法院發給起訴證明之制度,在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第254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同條文並增訂「當事人依已起訴之證明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他造當事人得提出異議」之救濟規定。上開規定於106年6月14日再修正,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11項規定:「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惟依106年6月14日增訂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在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法院已發給起訴證明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前項情形,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或有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9項但書、第11項情形者,被告或利害關係人亦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提出異議。依106年6月14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第8項規定:「當事人依已起訴之證明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他造當事人得提出異議。」、「對於第五項駁回聲請之裁定及前項異議所為之裁定,均不得聲明不服」。
三、經查:
㈠、異議人於107年4月9日登記為系爭六筆土地之所有權人乙節,有其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其主張其為利害關係人,堪屬可信。又異議人主張系爭六筆土地前因相對人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10號),本院依原告聲請,於105年12月9日就系爭六筆土地核發已起訴證明嗣並辦理註記完成等事實,業據本院調取系爭本案訴訟卷宗查閱屬實及異議人提出之系爭六筆土地登記謄本在卷為憑。
㈡、異議人主張相對人於本案訴訟係請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且已有上述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之情形,依法聲請撤銷系爭六筆土地之訴訟繫屬登記。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於105年12月9日就本案訴訟發給之已起訴證明書,為106年6月14日修法前核發,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又依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之5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或利害關係人如欲就已發給之起訴證明救濟,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異議,然系爭本案訴訟業經相對人上訴第三審,經本院職權調閱該卷宗無訛,則聲請人未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依系爭規定提起救濟,其以本件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應認於法不合。
㈢、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與系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