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7號上 訴 人 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淳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鼎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承攬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5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陳盈睿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