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運動局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6,
627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