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2號原 告 劉明福被 告 王惠芳之遺產管理人沈聖瀚律師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補正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7805建號房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13樓)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被告請具狀確認就上開不動產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王惠芳」有無辦理「更名登記」為「王惠芳之遺產管理人沈聖瀚律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