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金促米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奕璋被上訴人即原 告 李岳怡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80號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