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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74號

108年度訴字第1504號上 訴人 即主參加原告 益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素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鐳泰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80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裁判日期: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