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2號原 告 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琯筑訴訟代理人 歐柏慶被 告 張智強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古嵃薺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2 人涉犯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298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被告2 人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因系爭刑事案件之審理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均同意在系爭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之進行(參本院卷第366 頁),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