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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32號原 告 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琯筑訴訟代理人 李栓福

歐柏慶被 告 張智強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古嵃薺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0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裁判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81號刑事判決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