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6號上 訴 人 大將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涵纖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209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26
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