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4號原 告 李鈞維被 告 京慶華廈管理委員會(即臺中市○○區○○路○○○

號、143號共12戶住戶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京慶華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萬8,721元。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裁判日期:201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