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鑫帷特金屬建材行即賴國禎原 告 賴鴻伍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劉金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5萬7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