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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春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垂發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667號給付佔用土地不當得利金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2萬2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