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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31號原 告 黃立宇

吳麗真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世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429 號肇事逃逸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

8 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或肇事逃逸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黃立宇請求之機車修復費新臺幣(下同)30,000元、衣物破損6,000元、原告吳麗真請求衣物破損5,000 元部分,是原告2 人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所請求費用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000元(30,000+6,000+5,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