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34號原 告 王芝雅被 告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于容